- 1. 申請業者須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不含國營利事業之分公司及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且
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
- 2. 申請業者以製造業為限,須依法辦理工廠登記(依法免辦工廠登記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
- 3. 申請業者不得有陸資投資,依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公告資料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司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進行認定。
- 4. 申請業者曾獲得下列補助計畫或計畫尚未結案者,不可重複申請:
- (1)近三年(112年-114年)曾獲本計畫補助者。
- (2)同年度曾獲「雲市集工業館-AI工具庫點數補助計畫」者。
- (3)曾獲下列相關計畫補助者:
- A. 中小製造業接班傳承 AI 應用數位轉型計畫。
- B. 中小型製造業接班傳承數位轉型補助計畫(主題式研發計畫)。
- C. 消費數據驅動精準研發製造(C2M)補助(主題式研發計畫)。
- D. 智慧機械-產業聚落供應鏈數位串流暨 AI 應用計畫(主題式研發計畫)。
- 5. 方案上架與方案使用不得為同一業者。
- 6. 最近3年內無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 7. 無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停權期間尚未屆滿之情事。
- 8. 最近3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之情事。
- 9. 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之相關法律規定且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之情事(註1)。
- 10. 申請業者不得以相同方案重複申請政府機關其他計畫,若於申請階段經查獲同時執行政府機關其他計畫者,本署得駁回其申請;若於核定後或後續其他年度查獲受補助期間同時執行政府機關其他計畫者,本署得撤銷補助、解除契約,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並列入重大違約紀錄,且自解約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其他政府補助計畫。
經濟部產發署或計畫辦公室皆未有推薦或委託任何民間機構或人員(例如企管顧問公司),進行計畫書撰寫及申請之輔導。
如有相關疑義,可逕洽計畫辦公室(電話:02-2755-5615)。